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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62-1997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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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对煤炭行业标准MT62-82《煤矿许用电雷管沼气安全性规定及其检验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MT62-82。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爆破技术及火工品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起草人:富宝灿、崔应焆、马秉田、刘国华、韩彬。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用仪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步骤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许用电雷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8031-87工业电雷管 3 方法提要 将受试电雷管置于充有规定浓度的井下可燃气_空气混合物的特定装置内引爆,以引爆混合气的频数表示电雷管对可燃气的安全度。 4 仪器、设备和材料 4.1爆炸箱由钢板卷制而成。直径560mm,长1200mm。一端用钢板封闭,两侧有气体混合管道、进气口和甲烷检测口,见图1所示。 4.2甲烷测定器:分度值应不大于0.02%。 4.3温度计:分度值应不大于1℃。 4.4起爆电源:供电时间应不超过4ms。 4.5试验用井下可燃气:必须采用经煤炭工业部批准使用的煤矿井下可燃气。试验时,当甲烷浓度为9.0%时,其他可燃气体含量总和应不大于0.3%,二氧化碳和过量氮含量总和应不大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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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矿|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判定|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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